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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立臣与杨宝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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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09:35:49 

内蒙古自治区bt365体育网址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82民初996号

原告胡立臣,男,195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杨宝芳,女,1973年11月25日出生,回族,牙克石市盛发清真烧麦馆业主,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立臣诉被告杨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立臣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立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立臣负担。

                        

  十八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