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此责任制:
一、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私自受理案件的。
二、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未予受理或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的,将追究其责任人的责任。
四、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错误裁判,造成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上述条款情节轻微的,责成有关责任人作出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将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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