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地推动了委托执行工作的开展,使委托执行制度能真正发挥作用。笔者认为现行的委托执行规定在诸多方面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进一步完善委托执行的相关制度。对委托执行及相关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包括委托执行的原则要求、案件的范围、委托执行案件督办与考核制度等。
延长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委托执行案件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范畴,因此,委托执行案件应当和一般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相一致。
禁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委托执行。当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委托案件、委托法院往往为了“甩包袱”,形成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之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从而引发当事人大量的信访、上访。(任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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