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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 讼 指 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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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条件

一、管辖

1、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⑴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案)以下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的民商事案件;

⑵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土地征用、土地承包、环境污染、医疗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均在本院辖区内的,不分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⑷上级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刑事公诉案件审查登记,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

二、起诉的条件

⑴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

⑵有明确的被告。有关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的要求同上,同时应提供被告明确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详细地址。

⑶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

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流程

⒈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收到原告提交起诉状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⒉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⒊原、被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具体事项详见举证通知书)

⒋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⒌近亲属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应向本院提交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并进行登记。

⒍公民接受委托参与诉讼的,除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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