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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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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权利:

⑴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⑵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⑶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

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⑸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⑹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⑻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⑼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⑽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⑾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⑿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⒀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⒁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⒂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⒃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超过期间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⒄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的期限为自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提出。

诉讼义务:

⑴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⑵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⑶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⑸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⑹按规定签收判决收和裁定书的义务;

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对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