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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德亮与陈莲香、付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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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09:47:10 

内蒙古自治区bt365体育网址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82民初1337号

原告宋德亮,男,195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五九煤炭集团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陈莲香,女,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付君,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神华大雁集团矿建公司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德亮诉被告陈莲香、付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德亮以被告陈莲香同意返还涉案仓房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德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宋德亮负担。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