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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和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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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牙克石人民法院民一庭  朱兴熠

引言: 近年来,民意与司法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的对立和冲突,使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和契合关系成为一个社会热点话题。司法与民意的冲突非因法律制度内部出现了矛盾,事实上,它反映了群众对司法权威性的质疑。而司法要树立权威又必须与民意相结合,形成两者的良性互动。法律是公正的,但法律也是温暖的。最大限度地消化矛盾,力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契合。而对中国人来说更多的选择是司法与民意的契合与平衡。

作者简介:朱兴熠,男,汉族,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现任内蒙古自治区bt365体育网址助理审判员

关键词:司法 民意 冲突 契合 平衡

一、 民意的界定

民意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勿庸讳言,无论在民主政治还是极权政治环境下,它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有两样。美国研究民意的学者文森特·普瑞斯(Vincent Price)从“公众”与“意见”此两个概念进行剂析后指出,所谓的民意,是指:“在特定背景下,公众对于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或行动,所采取的一种意见表达。笔者认为,民意应当是指民众与公共领域相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意志,是个人意志、集团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包含了少数和多数、公开与潜在、正义与非正义的民意。

二、民意对司法的态度

一般而言,民意对于司法的态度有两种倾向:一方面,民众容易对国家司法机关、国家强制力产生反感;另一方面,在违法犯罪行为被审理时,民众又会希望国家使用强制力进行处理或实施刑罚。这种情感不仅法益被侵害者会有,与法益被侵害者有着相似的法益或背景的人也会产生。

二、 司法与民意产生冲突的原因

其一,人民主权理论是司法与民意冲突的理论基础

在人民主权理论下,立法机关制订的法律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选拔都被认为是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代表民意的司法机关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就是法院的裁决,这通常被认为是民意的实现。在制度设计上,由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在实践中实际裁判者是法官,法官是独任制与合议制下办案法官。法律也规定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本意都是使判决更加具有民意而减少法官个人倾向。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法官办案的主动性也越来越强,从理论上的人民审判,到制度设计上的人民法院审判,再到实践操作中的法官个人审判。这不仅仅体现判决结果方面民意的减弱,也直接导致了民众对判决结果合理性、正当性的合理环疑。此外,判决结果受到法官的个人知识范围与认识倾向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其二,我国的司法工作人员有平民化与非职业化的特点

以法官为例,总结起来中国的法官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专业素质不达标。很多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往往是凭经验、常识和习惯断案。 法官在审判中往往表现为在法与情的关系上更倾向于情;在法律目的与法律规则面前,更倾向于目的;在民意与法理的关系上,更倾向于民意,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

三、司法与民意的契合与平衡

首先,保证司法机构产生的民主合法性,改变传统认为的司法是行政的组成部分的错误认识。在我国,法官一般

由人民代表人会任免,其合法性取决于民意表达的充分与否。这种民意表达是通过立法机关代表的讨论和表达实现的。

其次,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依据法定程序选举普通民众参加司法审判活动的一项司法制度。陪审员在司法过程中将社会公众的普遍价值观融入法官的司法工作中,起到思维互补的作用,让司法不至于远离民意,以防止法官过于职业化而导致司法结果脱离民情。陪审员代表民众对一案件发表见解,是民意的制度生体现方式,使司法结果具备正当的社会基础。我们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职业化法官的主导下将民意程序化地带入司法。

    再次,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息讼止诉的朴素风俗发展而来,有助于减少司法成本,缓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的社会秩序。扩大调解范围能更充分的发挥调解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优势,增强调解的民意基础。

最后,要进一步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当前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工作人员的数量很少,当然笔者并小否认这些工作人员的办案能力,但这主要得益于长期实践经验的积累。 实际上法律素养的高低与否并非仅仅体现在判决结果的正确与否,它贯穿于案件始终,从实体到程序、从对案件的思考到最终作出判决以及面对案件各方当事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突发事件的态度和处理方式。良好的法律素养应当渗透到司法工作人员工作的方方面面。这要求一方面在司法工作人员的选拔上要确定严格的选拔标准,选拔那些受过专门法学教育出身的人才;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再教育。

四、延伸思考

我们要理性地认识到,在实现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任重道远,承载着社会寄予的太多的期望。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是千百年来被历史所证明的事实。民意与司法一样也有其正当性基础,司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能忽视民意所代表的大众阶层和大众文化。然而司法毕竟是一种专业性事务,而民意在某种程度上往往是民众情绪化的反映,司法应当与民意保持适当距离,以免产生“多数人暴政”,损及司法的独立性。

 

 

参考文献:

王凌宇,传媒时代下的司法与民意的关系,玉溪范学院学报(24)2008年第12期第17.

尹华坤,浅析司法和民意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1期第54.

赵力,探求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法制与社会20108()93.

赵力,探求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与民意的平衡机制,法制与社会201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