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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地区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的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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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进行务工,人口流动性较大,导致许多人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处于分离状态,加之当前人们的传统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地区离婚率逐年提高,人民法院基层法庭在处理相关离婚案件时会经常碰到被告住址不确定,这给法官送达法律文书带来很大的不便,法官一般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依照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进行缺席审理。社会是由家庭组成的,家庭的和睦关乎着社会的稳定,离婚案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关系,还涉及到财产、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在处理这类型缺席判决案件过程中既要严格守法,又要慎重处理,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目前农村地区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及特点

导致一个地区公告离婚案件发生的原因既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人们的思想观念有关,笔者结合几年的审判实践总结了以下几点原因:

1、经济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市场经济以及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城市给农民工提供了许多就业岗位,这就导致大量农民工离开农村到城市中务工,由于生活环境及生活条件发生很大的变化,同时也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很多人不愿意回到家乡,慢慢的就与家庭失去联系。

2、思想观念的变化,在经济发展的推动下,农村许多人(尤其年青一代)的观念逐渐摆脱传统家庭观念的束缚发生了变化,对于一方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婚姻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幸福向法院提起离婚,通过缺席审理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使这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使他们能够解脱婚姻的枷锁从而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3、部分当事人为了自己非法的目的而申请公告离婚,许多夫妻由于矛盾而短暂分居,加之夫妻感情基础不牢固草率结婚,因此分居之后一方为了多得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少分担债务,运用一些手段拿着有关部门开出的另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明,然后通过欺骗的方式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4、个别农村地区由于贫穷落后,封建落后思想影响比较深,许多女方以结婚为名义骗取财礼,这类人往往以闪婚为主,等收到财礼之后就以种种理由出走或者突然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还有一些人(尤其女方)因家境贫寒,对自己这样的生活状态失去了信心,不愿意一直生活在贫穷中从而摆脱家庭下落不明。

二、  下落不明离婚案件在缺席审判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立案标准不严格。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这仅仅是宣告失踪的条件,并没有规定因一方下落不明而提出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涉及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中下落不明时间长短做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立案过程中对于此类案件中下落不明时间长短各个法院认定不太统一,有的案件可能是一方短暂离开家一段时间,而另一方却以下落不明的名义提出离婚,如果对这类离婚案件缺席判决,很难依法纠正,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下落不明”认定模糊。原告一方提供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种类比较多,有的拿的是当地村委会开的证明,有的是提供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还有的是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材料,许多法院对下落不明认定的标准不一致,而且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很难通过派出所开出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这就导致当事人在提供证明材料时困难从从,无法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也使得自己的权益得不到维护。

3、案件事实查明比较困难。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一方下落不明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因此法官无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诉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双方的辩论来查明案件事实,仅凭原告的陈诉及提交的证据无法认定原被告双方是否感情破裂,同样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难以查清。在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双方也无法协商,这样也损害了婚生子女的合法权利,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4、公告送达方式不规范。在下落不明离婚案件中对于被告的公告送达形式多样,存在着送而不达的现象,由于对于法院公告送达的范围及方式没有具体的规定,有的法院直接粘贴到法院公告栏内,当事人根本无法看到,有的是进行登报送达,但是登报的报纸类型不一,五花八门,并且现实中我国许多农村地区很少有人有订报看报的习惯,甚至有的人不识字,对绝大多数农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甚至有的案件已经结案了下落不明的当事人才知道自己已经离婚了,等他们出现后会以种种理由向法院申诉,甚至上访,这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不便。

三、规范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的对策

1、完善下落不明离婚案件立案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把握好立案这一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立案,对原告提交的起诉材料一定要认真审查,尤其对于涉及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一定要认真核实,必要时可以协同派出所、村委会深入到下落不明人离家出走之前的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对一些涉及此案的利害关系人做笔录,切实核对好被告人相关的个人信息,防止出现后遗症。

2、规范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既可以通过张贴公告也可以通过登报送达,法律对于公告送达的范围及方式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因此日后在立法方面应该完善对于公告送达范围及方式的规定。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打工的较多,可以通过走访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了解其大致去向,然后在这些相关市县中委托当地法院在当地的主流报纸上登报或在法院公告栏内贴公告。同时也可以到被告亲属家中释明法律法规,告知其相关的法律后果,尽可能的让一些被告可以回来应诉,防止一方恶意诉讼。

3、提高基层法庭法官业务素质,认真审查证据材料。法官应该不断的学习更新业务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尤其是在处理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过程中一定要耐心细致,认真的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注重对于涉及夫妻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证据的调查研究,必要时深入当地村委会,联系被告人的亲属、朋友、邻居进行实地调查。这样的话一方面可以使案件得到了正确的处理,另一方面即使被告日后出现也会服判息诉,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地区日趋增多的下落不明离婚案件,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既要严格审查证据材料,避免因一方的恶意诉讼而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也要依照法律法规正确的进行缺席判决,使一些人可以摆脱困扰去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基层法庭法官业务知识的培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使得他们能够为辖区内家庭的和睦以及地区的和谐稳定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