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院队伍建设,严肃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强化内部监督,认真执行院内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干警廉政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和公正司法意识,本着从严管理、教育提高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待岗培训:
1、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严禁”内容之一的;
2、违反《关于严明纪律的若干规定》“必须”内容之一累计达三次的;
3、一年内出现三起不合格案件或一起严重差错案件的。
4、其他违反审判纪律和工作纪律行为情节严重需进行待岗培训的。
第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一条规定之一的,自接到纪检组监察室做出的待岗通知书的次日起向本部门负责人交代工作,按要求下岗接受培训。
第三条 教育培训由纪检组监察室、政工科组织实施。
第四条 培训期限为一个月。由纪检组监察室制定培训内容,采取平时监督和定期考试的方式,掌握培训人员学习提高情况。在培训期间表现好的可提前结束培训,培训届满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继续培训,经两次培训仍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培训内容:学习清正廉洁、爱岗敬业方面的文章;各类法律业务知识;上级领导部门关于纪律作风、司法为民的文件;本院各项规章制度;法官职业道德;《法官法》规定十三种不得有行为等内容。
第六条 被培训人员必须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周写出学习体会或思想汇报一份。
第七条 对不按要求接受培训或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被培训人员经考核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纪检组监察室写出考核意见,报院党组研究决定方可结束培训。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由纪检组监察室组织在一定干警范围内,由被培训人员谈接受培训后的思想认识。
第十条 培训结束后,受训人员工作岗位由院党组研究安排。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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