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6-04 16:37:15
为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严肃纪律,提高机关效能,树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1、严禁传播和散布不实的政治信息及各类谣言。
2、严禁以任何形式泄露审判执行和其他工作秘密。
3、严禁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或向当事人借用财物、索取办案费用。
4、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或向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
5、严禁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或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6、严禁酒后上岗、酒后出庭、酒后驾车。
7、严禁在庭审中吸烟、接打电话、随意离开审判席。
8、严禁以执行公务为名公车私用。
9、严禁参与赌博及其他不健康的娱乐活动。
10、严禁经商或为亲友的经营活动介绍关系、提供保护。
11、必须公正、规范、文明办案,自觉维护法院形象。
12、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科学合理安排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13、必须坚持文明司法,杜绝“冷横硬推”等不良作风。
14、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请销假制度。
15、必须按要求准时参加机关各项学习和活动。
16、必须准时开庭,不得无故更改开庭时间。
17、必须在规定区域内接待当事人及来访人员。
18、必须加强岗位意识,在工作时间内不得玩游戏、上网聊天、炒股或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19、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工作时不得混装及佩戴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
20、必须爱护公物,保持办公环境整洁。
对有违反本规定“严禁”行为之一者,待岗培训;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对有违反本规定“必须”行为之一者,违反一次的,进行诫勉谈话;违反两次的,通报批评;违反三次的,待岗培训,聘用人员予以辞退。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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