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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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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36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625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42920118月,被告史某某在原告孟某某个体经营的牙克石市某某某农业物资经销部赊购103,730.80元的化肥、农药,并在原告的24张收据上签名,注明代欠据。而后,被告偿还了现金共计42,400元,返货冲抵债务1,165元,共计偿还欠款43,565元,尚欠原告欠款60,165.80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史某某给付原告孟某某欠款60.165.80元,利息18,675.43元,共计75,430.43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史某某在201310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孟某某欠款本金6万元,利息8,000元,共计68,000元。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