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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诉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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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33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52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2718,原被告签订《林业防火处储备仓库楼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包括仓库内墙的刮白及粉刷,面积为8,745.62平方米,每平方米定价为6.50元,总价款为56,846.53元。工程快完工时,被告支付4万元,余款16,846.53元至今未付,后期改造工程款6,200元也未结算,现被告尚欠工程款23,046.53元。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3,046.53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某于2013615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贾某某工程款12,450元。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贾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