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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呼和浩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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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34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614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某系呼和浩特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二项目部负责人。其于2011年承包了呼伦贝尔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牙克石市某某花园小区的建设工程。2012年,被告李某某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购买了原告的苯板及苯板钉,货款共计342,591元。而后,被告李某某尚欠货款89,231元未付。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拖欠货款89,231元。经本院依法传唤后,被告李某某于2013614将拖欠货款当庭全额给付原告。后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福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