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8 09:4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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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2016)内0782民初984号
原告滕兴梅,女,193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张兆俊(系原告儿子),男,196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海拉尔电务段牙克石信号车间信号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被告王翠萍,女,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冯振堂(系被告丈夫),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
原告滕兴梅诉被告王翠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桂琴于2016年7月21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兴梅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兆俊、被告王翠萍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振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兴梅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2011年夏季,被告劝原告同其信教,原告说我家有佛,被告欺骗原告说信教不信佛,原告将佛像拿出来让她看,被告说佛像我拿走,你就信教吧。原告跟被告来到她家里,跪着念经,但原告不会讲就先跪着,原告年岁大了,跪不了就不去了。当时佛像的事就忘了。今年原告向被告讨要佛像,被告说不知佛像在哪,找不到。2016年5月3日,原告报案,经派出所调查核实,被告承认铁佛被其卖了,说卖了2元钱。这尊佛像是祖传下来的,已有近200年历史,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归还佛像或赔偿折价款3000元。
被告王翠萍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王翠萍赔偿原告滕兴梅佛像折价款3000元,此款于2016年8月20日前给付。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滕兴梅已预交)由原告滕兴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付 桂 琴
二 〇 一 六 年 七 月 二十一 日
书 记 员 郑 丕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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