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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祝青国运输户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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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10:35:11 

内蒙古自治区bt365体育网址

民事判决书

                                2016)内0782民初1236号

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祝青国运输户,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

经营者祝青国,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额尔古纳市。

委托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祝青国运输户(以下简称祝青国运输户)诉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药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树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青国运输户的委托代理人王殿毅,被告北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海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祝青国运输户诉称,2014年2月23日,双方签订货物运输协议,原告为被告运输煤炭948.66吨,每吨90元,运费合计85379.4元,该款一直未付。现要求被告至迟在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运费85379.4元。

被告北药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北药公司承认原告祝青国运输户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额尔古纳市拉布大林祝青国运输户运费8537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