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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广华与周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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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10:38:26 

内蒙古自治区bt365体育网址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782民初756号

原告韩广华,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

被告周庆成,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

原告韩广华与被告周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2016年8月5日原告韩广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 6013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计3006.5元,

由原告韩广华负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