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离娄篇》里有一句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只有善良之意不足以当政,同样只具备法律也不足以确立良好的法制环境。进言之,为政者的当政素质和执法者的执法素养才是决定善政良法的根本因素,法官素质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建立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法官培训制度。本文就对法官培训方面作了一些浅显的思考,主要从我国法官培训的概况、我国现有法官培训模式的缺限、法官培训构想等几方面来作分析与探讨。
一、我国法官培训概况。
1、法官职前培训制度
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之前,法官预备队的构成主体是法院内部已有的书记员。而这些书记员中的大多数又没有作为合格法官应具备的专业素养,因而对于这些法官预备队的职前培训自然就将重点落在了对他们的法学基本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解上了,而这一点又是通过组织书记员们大规模参加“法律业大”,以提高学历水平的途径进行的。至于这些预备队员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则是以工作实践中书记员与审判员“一对一”的师徒帮教的方式加以锤炼。
2、法官在职培训制度
按照传统的法官成长路径,作为法官预备队的书记员只要经过了法院内部规定不一的工作年限后就可以参加通过率较高的法院系统内部的助理审判员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官。成为法官后的培训则通过在职培训完成法官的再教育。这种再教育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中心对他们进行短期的培训,以便解决审判中的实际问题。
二、我国现有法官培训模式的缺限
1、现行的法官培训目的不明,功利性太强。
现在的以拿学历文凭为主的培训,基本上都是报个名就完事,学习成绩无论好坏,结果都是一样,都能拿得了学历证书,培训表面化、走过场。还有法官晋高培训,在基层法院参加此类培训的基本上都是一些临退休的法官,受训法官是为了完成义务,忽略了从培训中获取知识提高能力这一关键的目的。
2、培训内容单一。
现有的法官培训重审判实践轻审判技能,重审判能力轻综合能力,重实际能力轻理论水平。审判工作的特点决定了法官要具有很强的居间裁判能力、分析理解能力、口头及文字表达能力。一个精通法律、学识深厚的法官如不能准确地将法律精神表达,就体现不了公正,达不到审判工作的初衷。听过这样一种说法:法院的执行工作不难做,就三个字:哄、骗、吓,要到钱就算完事。法官综合素质低下让人产生如此误解。
3、培训机机制不科学。
目前按规定,三级以下法官由中级法院负责培训,三级以上法官由省法院负责培训,一些院长们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培训。就三级以下法官来说,面广量大,处于审判第一线,仅靠中级法院培训,培训数量和质量不可能得到保证。而中级法院培训机构普遍没有专职教员,全靠临时兼职教员授课。这些兼职教员本身审判任务压力很大,没有教学经验,又没有专门时间去备课、调研,没有名师当然出不了高徒。而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的院长们,普遍不亲自办案,审判业务对他们来说并不是最紧迫的事情。处于审判一线迫切需要扩展、充实审判知识、经验的法官轮不上高级别专业培训,而参加高级别专业培训的领导又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这种培了不用,用了不培现状明显不合理。
三、法官培训模式构想
我认为在以培养法官独立审判为核心的现代司法理念指导下,应努力在“建立健全‘预备法官职前培训’、‘在职法官继续培训’等两类培训”和“完善与现代法官制度相配套的法官独立审判机制”两方面加强工作。
(一)两类体系应并行不悖
建立现代法官培训制度首先要尊重法官培训制度的普遍规律,所以,我们应尽快建立起“预备法官的职前培训”和“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两类并行不悖的培训制度。
1、法官职前培训职业化、经验化
我国对通过了严格司法考试的法学毕业生进行长达数年的司法演习培训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他们获取必要的社会经验,以弥补法官经验少的缺陷。对我国基层法院法官通过亲身实践而重视经验性学习的态度的分析,我认为法官职前培训制度应当以培养“职业化、经验化”为核心。应在培训时间、培训方式、培训的考试考核等方面参照他国先进经验,尽快做出制度安排。我们认为日本的司法研习制度是可供我们学习的范例。可以根据我国的实际,选拔安排通过司法考试并有志成为法官的青年人为期2年的法官职前研习,目的是培养他们高深的见识、广博的常识、掌握有关业务事务,具备法官应有的品格和能力。
2、法官在职培训终身化、现代化、理念化
在职法官的继续培训应当将重点放在“终身化、技术与教育方式现代化和职业理念化”上。其中“终身化”、“技术与教育方式现代化”是在职法官培训区别与预备法官培训的两个重要方面。“终身化”是指通过制度使法官树立“为一天法官就要学习一天”的教育理念,使法官在思维、智慧、知识、能力、人品等诸多方面永远都遥遥领先于纠纷当事人,通过自身的高素质来树立自身所发出的裁判的权威性。虽然这个目标看起来很远,但它确实是法官培训发展的必由之路。法官培训的“技术与教育方式现代化”是指对现有的填鸭式课堂讲授和集中脱产面授的教育方式进行以培养法官实践性、自主性和目的性为方向的,充分利用现代电子远程培训技术的全面革新。其中的实践性是指在教学中必须紧扣司法实践,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自主性是指改变填鸭式的灌输教学方法,提高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自主性,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接受;兴趣性是指通过教学方法的改革,增强学生的课堂注意力和学习兴趣。
(二)逐步建立与现代法官制度相配套的法官独立审判机制
法官培训制度改革看似只属于法官培训问题,实质上却依赖着其他司法改革的全面推进。例如,在与法官培训紧密相连的法官遴选制度中,如果不进行有效的制度设计,保证真正将有真才实学和人品高尚的人选入法官队伍,那么作为外因的法官培训制度所能起的作用就会大打折扣了。再如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如果法官的社会地位、身份尊容感得不到有力的保障,如果通过了种种考试的预备法官得到法官身份时发现法官原来与普通公务员待遇无异时必然会对当初的选择产生疑问,并会自然地将目光投向生活优越得多的律师行业中去。所以说,我们在改进法官培训制度的同时必须推进相应的各项改革,单单一个法官培训改革是完不成法官职业化的大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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