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调研天地

浅议离婚案件中关于缺席审判的问题

本文由:  bt365体育网址  编辑发布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的突飞猛进,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家庭模式不断受到冲击。物质生活结构的改善、生活方式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的影响、工作的压力,尤其是赌博的死灰复燃及家庭暴力的增多,都有可能诱发离婚案件的发生,离婚率遂逐年呈上升趋势。自2009年以来,我院共审理离婚纠纷案件1510件,其中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99件,占离婚纠纷案件的6.6%,缺席审理是指一方当事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进行调查、审核证据,并对不出庭当事人提供的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判决的诉讼活动。在缺席审判的离婚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自始至终都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这就大大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难度。

一、离婚案件缺席审判增多的主要原因

    (一)牙克石地区经济属于正在发展时期,很多企业转型和改制,很多人开始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的越来越多。由于户籍管理不健全,婚姻当事人外出后多年下落不明。有的打工人员随着生活环境的变化,思想也随之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导致家庭关系不稳定,婚姻生活名存实亡,一方当事人不得不到法院诉讼离婚。有的家人对打工人员的行踪难以了解和掌握,这导致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无法与当事人联系,只能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这种情况在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占有较大比重。

     (二)、被告拒绝签收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由于离婚案件有的当事人尤其是被告方不想离婚,往往不是积极出庭应诉,而是采取消极态度躲避诉讼,见到审判人员就躲避,故意拒收法律文书。认为只要拒绝签收法律文书,就得不到判决。所以故意不签收法律文书,也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为这样法院就不能给判决离婚了。

(三)、签收法律文书及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被告方不想离婚,怕开庭法院直接判决离婚,所以拒绝到庭,当事人存在逃避的诉讼心态,认为不参加诉讼,就不能离婚。另外,还有当事人收到法院邮寄送达后,不到庭参加诉讼。这样的当事人有的是考虑来回不方便,有的考虑来回的费用,以至于不到庭,任由法院裁判。

(四)、由于法官的原因造成缺席审判。部分法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的法官片面的追求审理案件的效率,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原因不作深入调查,也不进行具体核实就直接采取公告方法送达,从而使案件进入缺席审理程序。

二、离婚案件中缺席审判存在的难点

()、缺席审判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这类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由于离婚被告不到庭,给人民法院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法官无法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相互辩论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能否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唯一决定者是婚姻当事人而非法官,离婚当事人常常出于防卫、求胜或报复等心理,在诉讼过程中所自述的事实往往与实际情况和实质原因不相符,甚至大相径庭,使法官碰到这样的情况很难判断。感情是一个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实践中难以把握,因此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所以,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是否判决离婚很难做到有理有据。

(二)、关于家庭财产和债务的情况无法查清。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官无法对原告所陈述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状况如何以及有无共同债权债务进行确认,案件所涉及财产及债权债务状况难以查明。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或者虚假,因为对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还有一种可能是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有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或者谎称没有任何财产。无论属于哪种情形缺席判决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纠纷必起无疑。有相关案例报道,离婚案件缺席判决之后,被告的出现则对原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提出异议或申诉,给法院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同时也增加双方当事人诉累。同理,因为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对夫妻间的共同债权、债务亦无法查清,有可能损害到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处理。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很重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抚养费无法向被告申请;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三、规范离婚案件缺席审判的几点建议

     (一)、正确谨慎的使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的方式既要规范又要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可主张公告离婚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法院采取的公告方式及公告范围等并无具体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公告送达方式多是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这种送达方式虽然合乎法律规定,但是被公告方看见的几率是很小的。因为,外出下落不明的人员,打工族占多数,这些身处社会最低层本属弱势群体的人们,他们不可能看得到国家级的刊物人民法院报或者省级刊物,因而无从得知自己被诉离婚;他们既已多年离开原住所被称之为“下落不明”更看不到张帖在原住所地的公告。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尽量慎用公告送达方式,必须公告送达的,还应尽量查明“下落不明”人的大致去向,使公告更接近“下落不明”人。尽可能提高其看到公告的可能性。

     (二)、尽量寻找被告的下落,慎用缺席审理。对被告的情况要进行实地调查,多向当事人的亲友、邻居及所在的居委会进行了解,对那些故意躲避,不肯应诉的当事人,要向当事人本人及亲友多做法律解释工作,消除他们不正确的诉讼心态,提供最佳解决问题的方案,动员被告出庭应诉。多做被告近亲属的思想工作。告知被告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的时间,法院都会判决离婚的道理,以引起被告人近亲属对该离婚案件的重视,我认为,只要详细的工作都做了,就会大大提高下落不明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例,而如果仅凭原、被告所在基层组织或原、被告住所地群众反映被告人下落不明、而后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比率几乎为0。掌握离婚案件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下落不明的相对性,对提高被告人参加诉讼率极为重要。

(三)、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对被告下落不明而判决离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判令子女由原告携带抚养;若夫妻有共同财产的,对原告应当多分;若没有什么共同财产,可判令被告负担部分抚养费,待其出现时再申请执行,充分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四)、充分释明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努力做好未到庭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对下落不明的被告出现并到法院缠诉的,应当对其进行耐心的疏导解释,说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说服其服判息诉,同时告知其若有共同财产没有分割的,可另行起诉;若要求抚养子女并有能力抚养时,告知其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综上所述,因而每个法官都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谨慎的态度精心审理这类案件,让有情人终成眷属,让感情确已破裂者得到解脱,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bt365体育网址   魏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