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大量离异家庭未成年单亲子女出现,因其年龄小,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欠缺,促进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按时足额给付,就成为保障未成年子女生存条件的基本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的要求,我院于2008年成立了速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裁判部分案件,在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审判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上,深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对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及相关问题进行调研,现将调研结果、基本经验,并对今后的工作谈一些粗浅的意见。
一、我院速裁庭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8年,速裁庭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5件,其中离婚案件98件,抚养费纠纷10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6件,此类案件合计为114件,占当年结案数的44.4%;2009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27件,其中离婚案件105件,抚养费纠纷11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15件,此类案件合计为131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57.2%;2010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34件,其中离婚案件90件,抚养费纠纷12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12件,此类案件合计为114件,占48.6%;2011年,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03件,其中离婚案件109件,抚养费纠纷15件,变更抚养关系案件7件,此类案件合计为131件,占当年结案总数的64.4%。
总体来看,自成立四年来,我院速裁庭共审结各类案件919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90件,占结案总数的53.3%。其中调解348件,占该类案件结案总数的 71 %,撤诉114件,占23.7%,判决结案26件,占总数的5.3%。抚养费纠纷判决4件,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2件 。总的来说,我院速裁庭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以调解方式解决了大量的纠纷案件,为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成因及特点
(一)产生原因:
1、离婚率居高不下,大量单亲家庭、单亲子女出现,是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我院速裁庭成立四年,审理离婚纠纷案件402件,占结案总数的43.7%,经法院调解撤诉的大约占30%,调解后坚持离婚的约占60%。而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不难看出,离婚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的淡薄,对责任意识的缺失,致使大量的未成年子女成为单亲子女,抚养费纠纷的产生也成为必然。
2、探望权纠纷引发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纠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现实生活中,许多人虽然离婚了,但仍然存在不可化解的矛盾纠纷,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会为了报复对方阻止对方探视子女,试图以此方式疏远孩子与未共同生活一方的感情。而另一方也常常会借探视子女之机扰乱对方正常的生活,或随意行使探视权给未成年人的生活和学习造成不利影响,致使对方不予配合或单方面停止其探视子女。最终,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往往会选择用停止支付抚养费来对抗。
3、离婚协议对抚养费未约定或约定过低。 很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者争取子女的抚养权,会对子女抚养费或财产分割作出不合理的让步,甚至不要抚养费。但绝大多数当事人一旦真正面临独自抚养子女时的生活、工作、经济等各方面现实问题时,悔不当初,此时解决的方法就是诉讼变更子女抚养权或者增加给付抚养费。
4、当事人收入不稳定。在我庭审理的离婚纠纷案件中,有80%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收入不稳定,没有稳固的经济基础。这同时也是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不稳定的一个重要诱因。当收入不稳定一方没有收入或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时,克扣子女抚养费就成为其暂时缓解自身压力的一种方式。
5、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责任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有意拖欠抚养费。夫妻离婚后,随着时间的流逝,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子女感情日益淡薄,责任意识日浙缺失,甚至有的再婚后又有其他子女,往往不愿继续承担前子女的抚养义务。
6、当事人对法律规定存在认识误区。(1)将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费相混同。认为自己在离婚时已对财产分割作出让步,甚至放弃分割权利,就不应当再承担抚养义务。(2)将探视权与抚养义务承担相混同。当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探视权受阻不能实现时,就以停止给付抚养费作为对抗手断,以为实现不了权利就不应再承担义务。(3)将自身的抚养能力与抚养义务相混同。认为自己收入状况不稳定,自己生活尚且没有保障,无法承担抚养义务。(4)抚养费的范围不明确。认为抚养费就是生活费,或是认为承担了抚养费就是一切,给付了抚养费就不应再承担其它。
(二)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特点:
1、周期长。一般最短几个月,最长十几年。2、反复性。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实践中,可以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当事人都可能诉讼增加抚养费,因此抚养费纠纷案件很难一次性案结事了。3、执行困难。(1)被执行人住所不明,查找不到。(2)申请人探视权行使受阻、双方矛盾激化。(3)抚养费执行案件具有长期性、阶段性特点。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很多案件要多次恢复执行程序,执行困难。4、矛盾深,不易化解。很多人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把各自的矛盾转驾于子女身上,或利用未成年人单纯的心理,诋毁对方,把孩子推向矛盾的前沿;一些离婚后长期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对孩子感情日渐疏远,加之自身原来责任意识差,久而久之,抚养孩子的义务就成为负担或者累赘;有的探望权不能实现,在没有其他解决方式时,就拒绝给付抚养费,最终双方矛盾越积越深。5、亲缘性。抚养费纠纷涉及的都是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双方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使用任何方式都无法阻断。6、迫切性。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因为收入低、不稳定或根本没有收入,对方给付的抚养费就成孩子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此时如果对方拖欠、拒付,无疑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会造成巨大的影响;
二、经验总结
(一)调解优先,将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始终,追求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送达阶段开始,把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始终,抓住时机对双方当事人做和好工作。特别是矛盾较深,争议较大案件的判后调解。通过与当事人交谈,找出切入点,分析双方矛盾根源,不放过任何可能促成双方和好的机会,利用自己的中立身份,促成当事人有话明讲、有理透讲、有错自认、有理宽容,化解双方心结。
有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均系再婚,年过四十,生有一名女儿,争吵后男方每次都对女方拳脚相加。女方受不了,来起诉离婚,而且提交了被欧打的照片,医院的诊断。受理该案后,我们分别做了双方工作,女方坚决离婚,且不愿调解,同时说:“每次有矛盾他都打我,用板凳各种能用的东西,打得特别狠,我如果回去过,你们谁能保证我的生命安全。”后来,经过深入了解,我们找到了切入点,两个人都特别喜欢女儿,而且男方三代生的都是儿子,只有这一个女孩,全家人都视如掌上明珠。我们将两人又分别叫来,利用双方对女儿的感情,特别是二人均二婚,自己已经有了一次伤害,不应该再把这些带到年幼的孩子身上,对双方做耐心的心理疏导工作,最后促使男方主动向女方承认错误,女方经过几天的心理挣扎,最后决定再给男方一次机会,双方重修旧好,现在生活十分幸福。
(二)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
很多案件往往形成原因复杂,矛盾大,单纯依靠法院自身力量难以解决,需要基层组织和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有一起抚养纠纷,原告为一名在校学生,父母均为残疾人。且父母离异,原告归父亲抚养。不久父亲去世了,原告与祖父母共同生活。现在,原告的母亲想把孩子接回自己身边,但祖父母就是不同意,双方僵持下来,原告的母亲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孩子的抚养权。本案办理过程中,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家庭矛盾,多年积怨处理不好容易留下后患。为此,联系居委会主任参与此案,共同对老人和孩子的母亲分别工作。经过耐心细致、晓之以理的思想工作,双方最终由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孩子回到母亲身边,老人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当事人称赞法院做了一件好事,解决了双方可能根本无法解决的大难题。
(三)换位思考,亲情感化。每一起涉及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都有各种感情掺杂其中,如果处理不好,简单的纠纷可能就会由怨变恨,矛盾越积越深,这有悖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特别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初衷。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我们都特别慎重,将自己与当事人换位,置身其中,用心聆听,用爱感化,用真诚打动当事人,让他们明白孩子需要父母的爱,需要父母的扶助,最终都会收到很好的效果。
有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双方离婚时因为钱产生很大的矛盾,水火不容。原告第二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传被告后,被告态度十分恶劣,不仅拒绝增加,而且拿来单位出具的每月收入800余元工资证明,扬言开庭不来,随法院判决。后经原告提供线索,我们调来了被告其它收入的证据,被告开庭没来,我们没有放弃,在送达判决书时,积极做被告思想工作,让被告明白,在他与孩子母亲之间的战争里,受害最深的是孩子,引导被告正视现实的问题,用积极的调解而不是被动的判决去对待自己的孩子,尽量减少孩子因为父母离异所带来的影响,在法律和证据面前,面对我们的真诚,被告心服口服,自愿从200元增加至500元,并当场签收调解文书。同时表示了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赞赏。
(四)强化责任意识。
对于那些责任意识差的人,我们会站在一个局外人的角度,帮助他们分析矛盾发生的原因,让他们正视自己明白有一些责任是与生俱来的,逃避解决不了问题,承担起自己应承担的义务。不要因为自身的问题,让原本破碎的家庭更加不堪,更不要让那些无辜的孩子承受了父母离异的痛苦后,还要忍受被父母抛弃滋味。
(五)法律法规释明宣传。
法律法规的释明宣传也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利武器,因为法律的规定是强行的,是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的义务。法律有最强的说服力,只有让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明了,才能促使其承担起应承担的责任。
三、对今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问题的几点意见:
一、立法尚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离婚后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子女有权要求增加。而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但是个案情形不一,一旦产生纠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内容,就要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说服力相对小,不利案结事了。
二、确定一个抚养费给付的最低标准。现阶段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主要依据《具体意见》第七条,但现实当中,离异家庭多数是因为一方或双方没有工作,经济基础不稳定,有的没有收入,有的只是偶而打零工,还有一些人偶尔承包工程甚至做生意,收入多,自身生活水平很高,但负担的抚养费往往比没有收入的人还要低。此时如果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根本无从计算,而法律没有规定抚养费给付的最低标准,这些人往往以此为借口,认为法律没有规定我最少要给多少,我只能以我的标准,其结果是案件调解困难,强行判决后自动履行差,不利于矛盾解决。
三、建立抚养费给付的信用保障机制。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是每一个为人父母者必须承担的责任,是一个长期而且反复的过程,是一个成年人起码的信用基础。对于那些长期拖欠抚养费的人,设立一个信用保障机制,考虑借助银行或者单位等为基础的信用保障体系,采取法院与之互相联动的方式,对拖欠者从贷款等方面加以适当的控制,强化其责任意识,督促其履行义务。
四、加强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类案件,要缩小矛盾,使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就应当不断加强调解工作,总结调解经验,开辟调解新方法,因为法院调解的过程,也是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而此类纠纷有别于其它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都有着挥之不去的关系,或多或少的情结,而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共同的合意,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双方的主动性。
五、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强化父母责任意识。每一个人都是一个社会人,都脱离不了社会的影响,摆脱不了亲情、友情、爱情的束缚,利用媒体、网络,开辟婚姻家庭专版,用真实的案例,当事人现身说法,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舆论导向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牙克石人民法院速裁庭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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