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推进人民法院公正廉洁司法,依法保障和规范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流程
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必须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庭审,政工科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并负责考勤、考核。
1、各业务庭选派专人作为联络员,于每周的周二下班前,填写下一周出庭的《陪审员出庭申报单》一式两份,送交政工科备案。基层人民法庭于每月30日统一送交政工科备案;
2、政工科收到《陪审员出庭申报单》后,指派专人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选定陪审员后,负责通知陪审员做好庭前准备并督促其按时出庭;基层人民法庭自行组织本辖区陪审员参加庭审,并做好登记工作。
3、陪审员出庭补助按照每陪审一件案件补助50元的标准对陪审员参加庭审给予补助;
4、每月30日政工科与各业务庭、基层人民法庭对陪审员出庭次数进行核对,核对无异后,共同在《陪审员开庭补助汇总表》上签字,送交院长审批,院长审批后送交财务室。陪审员从财务室签字领取补助。
二、培训与管理
1、政工科负责陪审员的任免、培训,以及日常管理;
2、审判长负责陪审员庭审纪律指导;
3、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监督陪审员保守审判秘密、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三、制定与实施
1、本办法于2012年10月20日开始实施;
2、本办法实施后,各承办人必须申请陪审员参加陪审,确保陪审率100%,每发现一件不按规定办理对承办人及庭室进行全院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