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全体干警的请休假、考勤行为,不断提高干警遵守纪律的自觉性,树立人民法官良好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请假、销假制度
一、院长请假须经市委批准,副院长请假需经院长批准;
二、院内各庭室局队环节干部请假两日内,填写请假申报单,由政工科长审核,主管院长批准,超过两日的由院长批准;
三、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两日内的,填写请假申报单,由各部门负责人、政工科长、主管院长批准,两日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报政工科长审核,主管院长、院长批准。
四、婚、产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批假手续,丧假及事假由院长视具体情况决定批假天数。
五、病假超过三天的,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
六、干警脱产3个月以上参加各类学习,一律不再享受年休假;销假回单位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年休假。
七、凡上述请假者,必须持书面请假申请书,交政工科备案、存档,未经批准、备案而离岗的按旷工对待。
八、凡请假者,假期满时要及时到政工科销假,特殊需要延期者应及时补假,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院或不按规定履行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工论处。
九、各庭室负责人在确保高效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要合理安排干警休假时间,并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部门干警年休假计划报至政工科审核,政工科批准后按计划执行休假。
考勤制度
一、院内所有干警,因病、因事或因公外出,必须按规定填写请假条或因公外出审批单,经庭室领导、主管院长按照请销假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到政工科备案,否则一律视为旷工。执行局、法警队因公执行任务填写因公外出审批单报局长、队长备案即可。
二、作息时间
上午:08:30——11:50
下午:02:30——05:20
三、纪检组、政工科、监察室三家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周不少于3次,同时对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况监察室备案后予以通报,并于每月28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报党组。
四、无正当事由不参加学习、开会、劳动等集体活动的以旷工论处。(以政工科点名为准)
五、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干警,经主管院长批准,每天可以安排1—2小时哺乳时间,女干警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将考勤结果与年终个人及庭室评先评优相结合,根据不同出勤档次发放考勤奖,并制定严格的措施。
附 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在职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二、本制度从2012年10年20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