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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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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力弘扬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规范人民陪审员基本行为,树立良好的司法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法官行为规范》等法律,对我们的人民陪审员作如下要求。

第一条 忠诚坚定。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基本政策以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言行。

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三条 严守纪律。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泄露在审判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得过问、干预和影响他人正在审理的案件,不得随意发表有损生效裁判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言论。

第四条 加强修养。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遵守司法礼仪,言语文明,举止得体,不得浓妆艳抹,不得佩带与身份不相称的饰物,不得参加有损司法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五条 出庭时注意事项

  (一) 准时出庭,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二)在进入法庭前保持整洁和庄重,

(三)不得与诉讼各方随意打招呼,不得与一方有特别亲密的言行;

  (四)严禁酒后出庭。

第六条 庭审中的言行

  (一)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二)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三) 不得在审判席上吸烟、闲聊或者打瞌睡,不得接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审判席;

  (四) 平等对待与庭审活动有关的人员,不与诉讼中的任何一方有亲近的表示;

  (五)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六)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争吵;

  第七条 受邀请参加座谈、研讨活动

   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中介机构等的邀请应当谢绝;

  第八条 从事写作、授课等活动

   在写作、授课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者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九条 接受新闻媒体与法院工作有关的采访

  在接受采访时,不发表有损司法公正的言论,不对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